承兑汇票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即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包括:进口商、进口商银行(进行承兑担保)、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出口商。发明之后,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不仅直接推动了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后来投资银行的票据承销和经纪业务奠定了基础。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保并承诺到期支付的票据。由于其背后有银行的信用支持,因此流通性较强。在任何市场环境下,只要有银行的参与,这种汇票通常都能获得较好的接受程度。它可以用于各类商业交易或在票据公司或银行进行贴现。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介于银票和商票之间。虽然它是由财务公司发行的,但由于受到人民银行监管,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同等地位。然而在实践中,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和接受程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承兑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