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病历是病人在医院诊断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它包含有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等。电子病历不仅指静态病历信息,还包括提供的相关服务。是以电子化方式管理的有关个人终生健康状态和医疗保健行为的信息,涉及病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所有过程信息。
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
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 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 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 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