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方案将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利用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坟墓,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机构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牟利,乱搭灵棚、乱放烟花鞭炮、沿街游丧等行为,均被列为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简单遗体告别等寄托哀思的形式,已不适合群众的“胃口”。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恶化,引发了殡葬业的一场以解决遗体处理与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内容的崭新革命,倡导低碳祭祀、绿色殡葬成为我国殡葬业的转变方向。所谓绿色殡葬,广义的定义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生态、资源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而狭义的绿色殡葬是指按照环境保护的理念,即推行殡葬改革,减少资源消耗,减低并控制污染排放。绿色殡葬方式的不断丰富,是人民思想的进步,更是人民对殡葬文化的全新认识,提升了整个社会对殡葬文化的认识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