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2.1 写字楼
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2.2 顾客
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示例: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
基本要求
3.1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
从事写字楼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3.2 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3.3 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3.5 管理服务要求
3.6 档案管理
3.7 财务管理
3.8 顾客满意度
3.9 专项特约服务
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满足顾客的专项服务需求,开展专项特约服务。
3.10 节能管理
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适宜、有效的节能管理方案,并认真执行。
3.11 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
写字楼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顾客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